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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邱一航地址:兴安县兴安镇志玲路202号邮编:541399联系人:欧阳诗晨联系电话:**********我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收到贵公司送达的平乐县境内国省道智能测速系统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5-C3-300060-GXDC)的质疑函。对于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现受采购人委托,就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回复: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的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带“★”项的技术参数须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排斥潜在投标人。涉及采购文件位置: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事实依据: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设置了“★”的技术参数,并在“三、其他要求”中提出“5.因本项目对服务成果的成像要求较高,为保证服务质量,服务需求中拟需要的项目需求一览表中带“★”项须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否则做无效响应处理。”的要求,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时间至开标时间较短,投标人无法在这个时间内完成设备送检并出具检测报告,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有排他性。对质疑事项1回复:本项目服务成果质量直接关系到采购人日常执法准确性,且项目采购需求中标“★”项采购货物均为市面上技术成熟产品,经采购人市场调研后有不少于3家供应商均可满足要求的技术参数且能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证明材料,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响应。质疑人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事实依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质疑事项2: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有关服务要求的内容较少且不明确,投标人无法能根据采购需求制定相关服务方案。涉及采购文件位置: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八条 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规定。对质疑事项2回复:已重新对项目采购需求内容进行优化调整,具体请关注本项目终止公告及调整后的采购公告。事实依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质疑事项3:本项目采购标的大部分内容为货物类,不应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涉及采购文件位置: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事实依据: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实质性采购内容大部分均为货物,并有详细货物采技术参数要求,而非服务类采购内容,根据规定不得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对质疑事项3回复:本项目采购需求内容重点为交通融合信息化平台建设及整合传输通信服务,且供应商要提供为期1年的技术服务,保障智能测速系统在服务期内稳定运行。质疑人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事实依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如你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感谢你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有限公司地址:桂林市滨江路18号滨江大厦5楼联系人及电话:毛崇文 0773-****** 日 期: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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