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和方法
第一条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租房的,每个家庭确定1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同一家庭成员仅可申请1套公租房或享受租赁补贴,不得同时享有。
第二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居委会辖区)及在城区******居住(其中渔民登记地址需位于本城区范围内),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3.本人(含配偶)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其中企业单位注册地址需位于本区城区范围内)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用手续。
2.申请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35周岁。
3.在本城镇连续6个月(正常缴存)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其中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工养老保险缴存月份可适当放宽。
4.申请人(含配偶)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其中企业单位注册地址需位于本区城区范围内)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聘(任)用手续。
2.在本城镇连续三年(正常缴存)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和公积金。
3.户籍不在本城区范围内。
4.申请人(含配偶)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5.符合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其他条件。
补贴发放及标准
第一条 我区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范围。登记为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后,按照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房屋。
第二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申请租赁补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补贴的应符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条件,在本地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
第三条 租赁补贴面积,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人均补贴面积18平方米。
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区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申请对象的支付能力和财产状况等因素,合理测算并分档确定租赁补贴标准,租赁补贴标准随市场租金变化进行定期动态调整。
补贴标准如下:
1.对城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56元/月及以下(含低保家庭)的,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5元/月。
2.城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56元-1870元/月(含1870元)的,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4.5元/月。
3.城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870元-2636元/月(含2636元)的,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4元/月。
4.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4元/月。